1、青田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预案体系1.4 适用范围1.5 事故分级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指挥部2.2 县指挥部办公室2.3 事故现场指挥部2.4 县应急指挥机构 3 事故预防 3.1 矿山企业事故预防3.2 各级政府事故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先期处置4.3 分级响应4.4 指挥协调4.5 人员疏散4.6 扩大应急4.7 安全防护4.8 信息发布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6.2 技术保障6.3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2、宣传7.2 培训7.3 演练7.4 责任与奖惩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解释部门8.3 预案附件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列、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
3、体应急预案、青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预案体系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尾矿库溃坝等各类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作用范围为一般矿山事故(级)的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重大矿山事故(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级)、较大矿山事故(级)的先期应急响应工作 。 1.5 事故分级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 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级)、重大矿山事故(级)、较大矿山事故(级)和一般矿山事故(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
4、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1.5.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级)(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 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2) 造成 30 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1.5.2 重大矿山事故(级) (1) 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或 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2) 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1.5.3 较大矿山事故(级)(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或 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
5、山事故。(2)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1.5.4 一般矿山事故(级)(1)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2) 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6 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确保社会稳定。(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 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充分依靠当地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 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 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