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秀南湖林业新村一区“4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4月8日12时许,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一区某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4月10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青秀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青秀区南湖街道林业新村一区“4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湖公安分局、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秀区总工会、南湖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青秀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
2、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和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调查认定,青秀南湖林业新村一区“4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房屋概况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一区某栋,建筑面积314.56 m2,房屋总层数共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二层南侧西南角有一露台;三层西侧和北侧部分区域为房间,其余区域为露台,房屋业主为黄X华、黄XX。(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1.工程承包方。李X诚,男,46
3、岁,广西武鸣人,个人从事装修行业,为林业新村一区某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工程防水承包方。李X云,男,51岁,湖南汉寿人,南宁市XX建材店经营者,为林业新村一区某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施工承包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事故中死亡。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M03JT27,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二塘五队127号一层,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防水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中级防水工证,证书
4、编号:1810041021400867,职业资格:防水工(沥青防水卷材),发证日期:2018年12月27日,发证机关: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工程发包情况2024年2月25日,房屋业主黄XX通过微信联系工程承包方李X诚商谈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工程承包方的相关事宜。3月5日,李X诚通过微信将林业新村黄姐预算装修预算表发送给黄XX,工程内容包括拆除部分、新建装修部分(含防水施工)、施工清理三个方面,预算总费用102418元(工程量以实际测量为准)。双方协商一致后,李X诚于2024年3月6日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2024年4月2日,李X诚通过微信联系合作多年的工程防水承包方南宁市XX建材店
5、经营者李X云商谈工程防水施工事宜(包括三楼露台雨棚顶部防水)。双方约定李X诚将工程防水施工发包给李X云,按惯例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经调查,工程承包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施工前,未向工程防水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工程防水承包方施工作业条件、技术措施、安全与环保措施等,仅在施工作业当天口头交代了要文明施工、注意安全检查、加固脚手架后才能施工。未对工程防水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并督促工程防水承包方整改高处临边作业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问题。工程防水承包方安全
6、意识淡薄,开展高处临边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在雨棚顶部临空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从房屋三楼露台东侧临边围墙攀爬至雨棚顶部作业,且作业期间未佩戴安全带。(五)事故发生经过经调查,2024年4月8日8时许,李X云和其儿子李X、工程承包方施工人员梁X、陈XX和李X诚相继到达施工现场,5人一起用绳子将李X云运送到施工现场的防水卷材等材料吊至房屋三层露台,期间李X云父子在三层拉,其余3人在地面协助。10时许,吊完材料后,李X诚离开施工现场,梁X、陈XX至房屋东侧安装排水管;李X云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房屋三层露台东侧临边围墙攀登至雨棚顶部,李X在房屋三层露台协助,两人用绳子将2卷防水卷材吊至雨棚顶部,随后李X云在雨棚顶部进行防水施工作业。12时许,李X到楼下取外卖回到房屋三层露台雨棚下并呼喊在雨棚顶作业的李X云下来吃饭,李X云回复还没做完等一下,李X随即脸部朝向北侧整理外卖。12时30分许,梁X在房屋一层东侧完成作业往房屋南侧门口走去,陈XX在房屋南侧门口对面玩手机,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