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隆安县国道358线“10·1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69075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隆安县国道358线“10·1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隆安县国道358线“10·1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隆安县国道358线“10·1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隆安县国道358线“10·1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隆安县国道358线“10·1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隆安县国道358线“101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0月18日14时30分许,在隆安县G358线1772KM+4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2年2月21日,隆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隆安县国道358线“1018”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

2、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0月18日14时30分,陈*驾驶桂A*8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58线由东往西行驶,适时有黄*骑自行车在前方与其同向行驶,当双方于上述时间行至隆安县G358线1772KM+400M路段时,由于陈*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桂A*8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右侧与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黄*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二)事

3、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120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维护和救援处置工作,黄*经医护人员检查已当场死亡。目前车辆承保单位已按理赔职责进行事故赔偿。二、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相关情况。1.桂A*8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陈*于2018年11月22日与南宁旺威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管理合同书,合同期限为6年。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的保险单号为:80301*96,商业险的保险单号为:80310*52。2.二轮自行车,车辆所有人:黄*。(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陈*,男,身份证号:452501*。住址:广西玉林市*号,持B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A*8

4、重型仓栅式货车。2.黄*,男,壮族,身份证号:452126*。住址:广西隆安县*号,骑自行车。(三)事故道路情况。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隆安县屏山乡方向,西往大新县方向,路面性质为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现场道路为隧道,设有中心分道单实线、道路边缘线,无中央隔离设施,事发时为白天,隧道内无路灯照明。(四)事故关联单位情况。南宁旺威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8日,注册地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5栋2611号,于2020年3月搬迁到南宁市江南区上津路富仁顺二手车市场内经营,法定代表人为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5、信用代码:91450107MA5KC3PB7N,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租赁;汽车旧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南宁旺威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公司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制定安全

6、生产教育制度并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已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黄*,男,身份证号:452126*,住址:广西隆安县屏山乡*号。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六)其他有关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桂A*8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反光标识、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规定;照明信号装置部分机件损坏是本次事故造成,其它符合标准规定。2.从送检的陈*、黄*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分。三、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一)事故原因:陈*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二)责任认定:1.陈*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其他事故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