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8·19”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69104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8·19”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8·19”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8·19”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8·19”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8·19”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819”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8月19日6时30分,江南区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货车与摩托车相撞的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函2019174号)和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府发200731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局、交警五大队、人

2、社局、总工会、苏圩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苏圩镇XB16县道与359国道交叉路口“819”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051202000001471号)的基础上,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和综合分析讨论等调查程序,进一步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涉及单位(人)及其它事项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事故涉及单位及相关行业监管单位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当事人及涉事单位基本概况1.奚朝荫(死者):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男,4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5

3、01211971*,身份证住址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号。2.覃仁迎:肇事车辆重型自卸货车(桂AE7921)驾驶员,男,3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2*,身份证住址为广西横县石塘镇*号。3.南宁市顺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慧,成立日期2014年3月6日,注册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29号降桥村降桥坡办公楼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092742609R(1-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叉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

4、、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医疗器械、汽车及零配件、润滑油、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务、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与维护,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二、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关系情况1.南宁市顺强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型自卸货车(桂AE7921)的车主何芯兰签订有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即挂靠合同),为挂靠关系,合同期为2019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4日。2.肇事车辆(桂AE7921)挂靠在南宁市顺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后,日常运输工作(驾车)由车主何芯兰所聘请的驾驶员覃仁迎完成(双方没有签聘用合同)。3.南宁市顺强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对其挂靠车辆的车主及驾驶员

5、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等。三、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置情况2020年8月19日6时30分,覃仁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桂AE7921)从扶绥县白立石场拉石渣沿县道XB16线往南宁市吴圩镇方向行驶,奚朝荫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国道359线由扶绥县渠黎镇往南宁市大塘镇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XB16线与国道359线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时,奚朝荫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桂AE7921)先行,导致右方来车(桂AE7921)减速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奚朝荫当场死亡,两车受损。接报后,南宁市交警五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交通疏导及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后经检测,奚朝荫驾驶的两轮轻便摩

6、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奚朝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覃仁迎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桂AE7921)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行车制动、照明装置、信号装置、反光标识、尾部标志板、防护装置、行驶系不合格等情形,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行驶行为(事故发生地段最高限速标志为40km/h,桂AE7921事发时时速约51km/h)以及超载行为(桂AE7921实际总质量55200公斤,核定总质量30880公斤)。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奚朝荫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覃仁迎个人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奚朝荫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进行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道路交通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