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讲解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与实现路径。该条例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了烟台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相关监管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调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强化属地监管的原则,并详细描述了政府各层级如市区人民政府及下属机构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部门职责方面的作用。同时,指出了市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架构与作用。生产经营单位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责任体系。此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被确定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全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适用于烟台市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这包括不同规模大小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工矿商贸等多个行业,涵盖乡镇企业到大型制造、加工类公司等。条例还涉及市及各区县级政府机关、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同时针对负责安全生产事务管理的具体职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乡镇政府设立或指定的安全监督部门、街道办事处中承担相应职能的工作组、以及功能区内管理安全生产的特定组织结构。条例中的内容能够为这些单位及个人提供关于怎样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积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重要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