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DB15T2089-2021讲解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流程,涵盖公开权限、公开内容和公开程序的具体规定。该文件对“政府信息”及“公开主体”进行了明确定义,并从法律层面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职责加以明确。根据文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且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信息的责任公开方,例如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的信息以及被撤销机关的后续信息公开安排等。在公开内容部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描述了包括规章、规划、政策、财务信息等内容在内的多种类别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单。此外,针对地方特殊情况,文件提出了市级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
2、主动发布的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补充性政府信息,并详细规定了信息公开时限为形成或变更信息后的20个工作日。对于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了包括政府网站、电视、广播、公开栏等多种途径选择,并将政府网站列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文件还通过附录对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具体公开属性认定及审核程序予以说明,进一步强调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满足条件可调整为“主动公开”的灵活性,同时提出发布重要公文时一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的要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各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无论是自治区级政府部门,还是乡镇基层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均需按照此标准开展信息制作、保存与发布工作。该标准特别针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或需要广泛知晓的信息,强调所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都必须遵守其规定的公开权限、内容以及程序要求。因此,各类依法享有行政权并需向公众传达政策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机构均是适用对象,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提升政府运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