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DB44T2199-2019讲解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在基层群众自治和协助政府职能两方面的具体工作任务及相关管理要求。该文件明确指出,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按照居住地建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监督的基层自治组织,应依法依规执行各类职责。村民和居民自治职责包括开展机构建设、服务群众、宣传教育等基础治理工作,具体事项通过对应的附录A和B列出详细的项目与依据;而作为政府工作的协助机构,指引规定其职责范围涵盖人民调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相关内容详细列载在附录C与D中。此外,指引还明确了一些禁止或不适合由村(居)民委员会履行的工作事项如行政执法及招商引资等,并提供了对应表项作为参考。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DB44T2199-2019适用于城乡基层治理相关行业和部门,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从事社区管理和治理的基层工作人员,为城市与农村社会的基础自治结构明确了职能范畴与实施路径。该指引亦适用于地方民政厅(局)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指导社区事务时提供标准化参考依据。另外,指引有助于基层社区优化机构配置与人员素质标准,强化资源配置与财务管理机制,并对权益保护制度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适用于广东省各地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实际工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