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文书中涉及的分类方式、撰写与制作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文书应遵循的具体结构。文件明确了行政复议文书可分为四类,决定类文书包含诸如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文本;通知类文书包括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沟通协调用途文本;函件类主要用作转送功能,如处理规范性文件;此外还涉及笔录和其他法律文档等内容。在具体撰写的细节上,该文件着重强调了文字书面化及规范化、逻辑结构的严谨性和表达内容的准确性,特别提出正文引用复杂术语需合理简化并注明简称、分点叙述使用指定结构层次序数和数字格式规范。在格式编排方面提供了清晰指导,从标题布局到发文字号、当事人基本信息书写格式,再到正文段落间距和对发文机关署名位置进行调整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确保了标准文书的一致性和正式程度。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适用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撰写和生成各类复议文书的情况下提供统一操作标准,同时可为涉及法律法规应用的相关领域如公共行政管理、司法部门以及地方执法监督机构参考运用。作为一份地方性的专业指南文件,其作用不仅是提升复议服务效率和标准化水平,也能通过强化工作质量来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