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了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制度,以防止新建项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描述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明确了所有工业类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以减少污染物产生,要求改建和扩建项目治理原有污染问题。文章规定,对于环境可能造成重大、轻度或很小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分别对应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该条例指出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权限和时间限制,并明确了不批准的五类情形,同时明确了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要求,及项目验收的详细规定。内容中也提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三方资质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具体标准提出了全面的管理机制,以实现污染物控制及生态保护的目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适用于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类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特别是对工业项目、能源项目、交通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高度指导作用。同时,条例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确保项目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因此对相关监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环保从业者均具备指导与约束效力。此外,由于建设项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情形,条例对各地方政府、行政审批机构同样具备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