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讲解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形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若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这些职责,将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若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将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涉及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层。该对照表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有助于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