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证企业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6139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和分级工作的通知渝安救援20063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其中“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
2、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车间)应建立健全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属关键岗位、要害部位的,还应执行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还应执行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 由技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辨识并合理进行危险源单元划分,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库区、贮罐区和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重大危险源数据更新,以书面进
3、行重大危险源清单的调整。重大危险源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报表;(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第五条 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标识,并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安全评估第六条 由技安处通过重庆市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如实填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相关信息,向重庆市及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并向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汇报登陆用户名称及口令,接受其监督。第七条 当重大危险源数据发生变化时,应
4、及时向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告,经其授权后登陆重庆市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更新。第八条 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企业至少每三年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三)安全评估程序(四)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五)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六)重大危险源等级;(七)防范事故的安全对策措施;(八)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九)安全评估结论与建议。安全评估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
5、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条 企业应按安全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测,确保安全生产。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及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技安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档案的建立和监督管理。负责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辩识和安全评估工作,及时重新确定重大危险源,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第十二条 消防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消防器材配置档案和台帐,并制定相关防火管理制度。按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监控。第十三条 设备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所用设备(包括安全附件)的使用、检验的档案或台帐,并制定相应
6、设备管理制度。按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监控,并委托有资质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第十四条 能计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岗位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安装、使用、检修和检测。按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电气设施、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检查监控。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岗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毒、消防设施及器具。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岗位的所有设备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整,灵敏好用。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岗位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与危险源物质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进入岗位。第十八条 在重大危险源岗位进行施工、检修时,必须制订施工检修的安全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立专人监护,方能施工、检修。施工、检修单位应做好相应的记录。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