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标志产品 獐子岛鲍鱼DB21T4229-2025讲解了獐子岛鲍鱼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定定义、核心产地边界与自然生态基础,明确了其特指在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现辖行政区域(含四至地理坐标)沿海水域,依托独特水文条件(如水温梯度、盐度范围3032、冷暖流交汇带来的高自净能力、岩礁底质及丰沛褐藻饵料)生长的皱纹盘鲍;地理标志产品 獐子岛鲍鱼DB21T4229-2025描述了产品全链条技术规范,涵盖鲜活鲍鱼与四大类加工制品(干鲍鱼、速冻鲍鱼、即食鲍鱼、鲍鱼罐头)的分类逻辑,严格限定原料来源必须为保护区内完成不少于三分之二生命周期的个体,并对加工工艺(预处理、煮制、干制、速冻、杀菌等)、生产卫生(强制
2、执行GB14881)、感官指标(色泽、形态、滋气味、杂质等分项量化要求)、理化与安全限值(水分、氯化物、污染物、农药及兽药残留、致病菌、商业无菌等)以及检验方法、包装标识、运输贮存条件作出系统规定;文件依据GB/T1.1-2020和GB/T17924-2008编制,引用30余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基础方法标准,强调标准实施的法律效力与动态复审机制,体现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唯一性、品质可溯性、监管闭环性”的本质要求。地理标志产品 獐子岛鲍鱼DB21T4229-2025适用于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辖区内从事鲍鱼养殖、捕捞、初加工及深加工的生产经营主体,包括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地理标志用标企业、获准使用“獐子岛鲍鱼”专用标志的合作社与加工厂;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及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质量抽检、真伪鉴别与认证审核工作;适用于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标准开展感官评定、理化分析及微生物检验;同时为食品流通企业、大型商超、餐饮供应链及出口贸易商提供产品合规性判定依据,保障终端消费者识别正宗獐子岛鲍鱼的核心技术凭证。该标准不适用于非保护区域生产的鲍鱼及其仿制品,亦不替代食品安全通用监管要求,仅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技术支撑文件在授权范围内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