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评估规范DB11T3051-2026讲解了京津冀地区养老机构开展老年人心理评估的法定技术依据与操作准则,明确了心理评估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主体资质、实施流程、方法体系及结果管理等核心要素。该规范强调评估须坚持客观全面与严格保密原则,特别设置保密例外条款以应对自伤、伤人等现实安全风险,并要求向老年人充分告知知情同意内容。规范对评估主体作出严格限定,规定评估小组须由两名以上具备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工作或护理学背景且有两年以上老年服务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人须持有心理治疗师证书或相关国家职业资格并具三年实操经历;评估员还需完成专项培训、恪守职业伦理、履行回避义务。在评估
2、流程上,规范系统覆盖评估准备(含信息收集、方案制定、知情同意签署)、现场执行(含身份核验、状态观察、中立访谈、量表施测、应急处置)和记录归档等全环节。方法层面提倡多法并用,将观察法、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访谈法、资料分析法与标准化心理测验有机结合,关注精神面貌、行为表现、环境适配及社会支持等多维指标。全文凸显对老年人尊严、自主权与生命安全的制度性保障,体现地方标准在老龄化社会治理中的精准响应与专业支撑。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评估规范DB11T3051-2026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辖区内所有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办福利院、公建民营养老中心、民办养老院、医养结合机构及社区嵌入式照护场所等各类提供集中居住与照料服务的老年服务机构。本规范同时适用于从事老年人心理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持证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老年专科护士及经培训合格的养老评估师;亦适用于民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管、等级评定与飞行检查时的技术参照。此外,养老服务院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编制老年心理服务课程、设计实训方案及开展师资培训时,可将其作为核心教学标准;心理学研究机构及老年健康科技企业研发适老化心理筛查工具、智能评估系统或数字干预平台时,亦应遵循本规范关于量表选用、信效度要求、隐私保护及伦理边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