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电技术操作规程1、 严禁井下配电点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的要求。 3、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4、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度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
2、#160;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度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度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6、井下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侵变压器,但硐室内变压
3、器、整流器不受此限。 7、井下高压电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及远方控制装置。 8、为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地面直接接入井的轨道、管路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集中接地,井筒中不少于两处设置绝缘道夹板。2)通讯线必
4、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器。 9、专用提升的进风的斜井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10、36V以上的或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意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 11、每一个掘进头的风机供电,必须保证双电源供电,风、瓦斯电闭锁必须灵敏可靠。 1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