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讲解了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目的,旨在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该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并引用了原劳动部(1995)32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和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文中定义了重大事故隐患,即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具体标准为:一级可能导致死亡3人以上或群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二级可能导致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三级可能导致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办法还详细列出了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装备处、武保处、机运公司、生产处、铁运部、技术中心、矿业分公司、安环处、物业公司、技改工程部和设计规划院,分别负责不同类别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此外,各单位需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由安环处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和资金筹措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特别适用于涉及设备设施、消防、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生产组织、铁路运输、工艺技术开发、矿山、职业卫生、生活社区、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计等领域的安全管理。该办法为各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