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通用安全行为规范1.1 班前准备1.1.1 入井前8小时内不准饮酒,保证睡眠,精神饱满,不准带病下井。1.1.2 入井严禁携带香烟、点火工具及其它易燃物品。1.1.3 有事外出或不能上班时,要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采取电话或托人传话请假。1.1.4 按规定时间参加班前会。1.2 着装1.2.1 入井不准穿化纤衣服,必须穿矿统一发放的服装,保证整洁、无破损,钮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1.2.2 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穿电工靴。1.2.3 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戴劣质、有裂缝、破损的安全帽,必须系好帽带。1.2.4 入井前必须提前检查
2、随身佩戴的自救器、矿灯及其它安全检测仪器,确保完好可靠。其它随身携带物品都要按标准佩带。1.2.5 入井所需的资格证、岗位操作证等所有证件必须随身携带。1.2.6 随身携带锋利工具入井,必须将工具包扎好,长件捆绑,不得扛在肩上。1.3 入井检身1.3.1 凡入井工作或经批准参观的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不准刁难检身人员,检身人员在检查中,必须认真负责,不准弄虚作假。1.3.2 不准在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明火。1.4 出入井及井下作业1.4.1 接送人员上下班车辆运行前必须检查完好状况,不得“带病”运行。1.4.2 乘车人员必须排队上下车,上下车不得
3、哄抢、拥挤及在车内打闹、戏耍,接送人员车辆严禁超载。1.4.3 接送人员车辆不准超速行驶,行车路线不准随意停车占道。1.4.4 接送人员车辆不准在车辆尚未站稳时,人员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1.4.5 接送人员车辆不准在道路上下坡位置停车。1.4.6 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出入风门后要及时关闭。不准随意破坏通风设施。1.4.7 不准碰触运行中的机械设备。1.4.8 不准随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1.4.9 横跨皮带时,必须由人行过桥通过。1.4.10 不准在无支护的巷道内行走。1.4.11 不准在支护不全或有离层、片帮的地方站立或休息。1.4.12 不准进入已设置栅栏和挂有“严禁入内”警示牌
4、的巷道内。1.4.13 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1.4.14 不准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和干与工作无关的事。1.4.15 不准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消极怠工。1.4.16 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不落实到现场不准作业。1.4.17 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不准设备带病运行。1.4.18 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1.4.19 不准私自接电、用电,强行送电。1.4.20 不准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整定。1.4.21 不准私自甩掉设备保护不用。1.4.22 不准约时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1.4.23 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1.4.24 不准使用不完好的工器具。1.4.25 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和随意开启自救器。1.4.26 检查设备和检测有害气体时,不准漏检、假检。1.4.27 区队带班工长、机关跟班人员及各专检人员不准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入井和提前升井。1.4.28 不准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1.4.29 管理人员不准谩骂职工,徇私枉法。1.4.30 发现隐患不准隐瞒不报,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1.4.31 遇有违章指挥或强制未培训、无证职工上岗情况,可以拒绝,并随时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1.4.32 发生灾害时,必须积极避灾,进行自救、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