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四、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食品经营者名称: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