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机动车驾驶安全规范厂内机动车驾驶安全规范(1)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 30 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2)机动车辆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限速规定如下(最高行驶速度 ):1)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没有警告标志处、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暴等危险货物时 15 公里/小时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 30 米内时 10 公里/小时3)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5 公里/小时(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五米
2、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 6%以上,能见度在 10 米以内时,应停止行驶。(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5)机动车辆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提前减速。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五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机动车辆驾驶员在距道口 15 米处能看到两侧各 200 米以外的火车,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如不能看到两侧各 200 米以外的火车,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通勤客车与载人的货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如必须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离开道口。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辆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