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培训规定讲解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总局 3 号令(2006 年)中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文件详细列出了初次安全培训和年度再培训的时间要求,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对于特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培训时间要求更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此
2、外,文件还规定了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特定行业的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文件还强调了从业人员在岗位调整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该规定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培训要求和时间标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该规定也适用于新上岗和岗位调整的从业人员,确保他们在上岗前接受充分的安全培训,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