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一、轻伤事故的报告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 ,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
2、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企业负责人必须在 24 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 24 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 1989 年 3 月 29 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 34 号令) 。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