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调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根据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具体特点,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负责的生产区域或与我局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分为四种:(一)轻伤、重伤事故调查。(二)死亡事故调查。(三)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四)特大事故调查第四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
2、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二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第六条 轻伤、重伤事故调查,由各项目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七条 死亡事故调查,由工程局安监办、监察处、工会及相关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八条 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调查。由集团公司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