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配件管理,透明机动车配件流通环节,加强配件质量监控,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第二条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三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应当加强对场内机动车配件经销户的管理,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机动车配件经销环节质量保证第四条 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的源头,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严把配件采购关,建立健全进货索证、检验查证制度,确保经销机动车配件质量。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必须提供配件供应商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第五条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和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配件;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规定的配件。第六条 机动车配件销售应当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有关标志,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编号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第七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质量检验制度,配备质量验收的质检人员和相应符合标准的质检设备。第八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对采购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再配件相应位置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第九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第十条 机动车
3、配件经销者应当再配件入库时进行科学分类,编号上架。第三章机动车维修环节配件质量保证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购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未附有以上凭证的配件不得使用。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仓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燃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质量标志、以不合格产品等假冒伪劣配件、燃料维修机动车。第四章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第十六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保证所销售、使用的机动车配件再入库、出库、使用过程中有据可查。第十七条 对配件质量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需纠纷当事人共同要求提请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