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自觉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第二条 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出车前的三检查(查车辆技术状况、车容卫生、仪容仪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第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避免疲劳驾驶,树立良好行车作风,文明行车;第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出现情况及时汇报,不得隐瞒,私了或制造假象;第五条 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按规定标志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严格按路段要求的速度行驶;第六条 不发生主责以上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第八条 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停放,不得违章停车和在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第九条 落实行车安全监督员,在行车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