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2.在签订租赁厂房、 场所或特种设备合同时, 需同时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协议书。3.出租的厂房和场所(包括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4.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厂房、场所、设备租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5.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统一协调,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6.定期召开出租区域内各承租单位安全工作会议, 宣传贯彻法律、 法规,通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7.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技监、公安等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8.发现承租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告知承租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检、消防、技监、公安等部门报告。9.应建立和健全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档案(一户一档) 。10.加强共用区域的安全宣传, 落实共用区域的设备、 设施的安全检査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工作。配足、配齐消防器材、设施,确保道路和安全出口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