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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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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3721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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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补充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铁运201051 号) ,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 2 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 ,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第 3 条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内容。凡我局管内进行的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第

2、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第 4 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 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 A 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或接触网带电部分外侧 2 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 1 米范围 (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 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5)作业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其他施工。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 坠落等意外而危

3、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 B 类施工。临近营业线 B 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

4、铁路路基稳定、 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 C 类施工:(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 10 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第三章 施工计划第 5 条 临近营业线 A 类及 B 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 (南铁办发2008 222 号) 有关规定执行。第 6 条 临近营业线 B 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 C 类施工由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

5、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各类施工不需申请、下达施工日计划,不影响设备使用时不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第 7 条 施工单位于每月 15 日前,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 1) ,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 。路局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审查汇总并批准后,将汇总表于 20 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提报程序按附件 2 规定的流程办理。第 8 条 临近营业线 B 类

6、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 C 类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 9 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 路局成立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按照南铁办发2008222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领导小组应将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施工安全管理范围,加大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 10 条 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对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工作承担责任。第 11 条 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各类施工的防护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施工安全监督第 12 条 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1.路局施工安全监督组由路局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2.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由各安全监察队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3.设备管理单位、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派专(兼)人员负责,并相对固定。第 13 条 路局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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