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时动态记录仪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平台监控人员及已安装动态记录仪车辆的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二条 我公司进行 GPS 车载终端安装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市处二级基础上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 GPS 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第三条 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记录仪,否则禁止营运。第四条 GPS 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必须保证全天候 24 小时监控。监控员必须经省运管局进行岗位培训,取得
2、专业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第五条 平台监控人员应及时对车辆的违章行为(重点是超速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好监控日志,月底汇总分析。第六条 根据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一级路面时速不超过 80 公里,二三级路面时速超过 50 公里,三级路面以下时速不超过 40 公里。违反上述规定,超速违章的驾驶员及车辆作如下处罚:在一月内超速 1 次的按 50 元处罚,超速 2 次驾驶员下岗学习 1天,超速 3 次以上的驾驶员调离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岗位。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保证 GPS 的正常运行,凡发现 GPS 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第八条 公司 GPS 监控人员发现车辆 GPS 未正常工作应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在接到通知 10 天内回公司对 GPS 进行维修。第九条 凡 GPS 车辆连续 20 天未定位的, 公司将对驾驶员处以 100 元罚款,并下岗学习 1 天。第十条 凡驾驶员私自对 GPS 安装开关,致 GPS 车辆不能正常监控的,对驾驶员处以 500 元罚款,并下岗学习 3 天,性质严重的予以除名处理。第十一条 凡因 GPS 不能正常工作被相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全部承担。第十二条 对全年内未超速的车辆采取全公司通报表彰,并作为优秀驾驶员评比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