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船舶入厂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
2、理完毕。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 (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所装载油料闪点在 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 ,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 24 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
3、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3.2 安全施工准备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a)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
4、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d)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e)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a)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b)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
5、种进入施工区域。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a)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b)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c)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 ,确保无泄漏。d)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e)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 50mm 以上。f)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
6、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g)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h)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i)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 10 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3.3.4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3.4 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3.4.1 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3.4.2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 60 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 1.0 米。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3.4.7 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