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车车辆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 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凡在厂内专用铁道、专用线、厂房内修理台位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车站设备与线路第 3 条 站场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站场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 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 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第 4 条 设备处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并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第 5 条 线路平面
2、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处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运输车间等使用单位。第 6 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需停留机车车辆的,车列两端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和防溜铁鞋。第三章 防溜设备和器具第 7 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第 8 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在厂区内调车频繁线上使用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 9 条 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调车员必须确认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第 10 条 线
3、路值班员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第 11 条 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或设土挡。第四章 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第 12 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运输车间线路值班员、调车班长准许,在不影响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第 13 条 机客贯通线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第 14 条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必须停在远离火源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进行
4、锁闭。第 15 条 禁止在厂线溜放的车辆。第 16 条 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避开道口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第 17 条 厂站线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作业量较大的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可用 60mm60mm1500mm 方木打掩(
5、方木必须紧贴车轮踏面) 。第 18 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第 19 条 在超过 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客车超过 6 辆,机车超过3 辆,空货车超过 10 辆,重货车总吨位超过 200 吨及厂区外线路(武警道口至交接站线;车站调度楼至厂线值班室线)进行调车作业或取、送机车车辆要连结制动软管。第 20 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 在超过 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 须经铁运调度员批准);2遇暴风
6、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3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第 21 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 距线路终端应有 10m 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 10m 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 5kmh。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防溜作业基本要求:第 22 条 进入作业前,机车乘务员应进行制动机实验,确保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第 23 条 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 5 米处放置。第 24 条 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双向双防溜”措施。第 25 条 在超过 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第 26 条 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