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安全文库 文档编号:54050 上传时间:2022-01-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港口建

2、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

3、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日内完成转报工作。第六条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

4、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 、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37) 、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

5、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

6、条件审查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交通运输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