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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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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港口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建立合理的多元化、多渠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人员投入保障第一条 我区境内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2、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应按有关文件的规定,配足配齐。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人员配备,应设专兼职人员不少于 3 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每个村民委员会应聘请 1 名交通协管员,500 户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应聘请 2 至 3 名交通协管员,负责协助公安交警做好本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整治工作。第二章 资金投入保障第四条 根据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将其纳入同级政

3、府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应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以确保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存在的重大隐患整改资金,应按其管理权限,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财会制度,应建立“安全措施经费”科目,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和有效使用。(一)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通风工程等;(二)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等及设备的维修维护;(三)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四

4、)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单位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 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专项用于本企业的安全投入。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保障安全生产。第十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公益化,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第十一条 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 责 任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政府监管的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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