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入厂区内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使,确保厂区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区的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凡进入厂区的任何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办理入厂区手续方可进入。第四条、非防爆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戴阻火罩。第五条、入厂车辆要服从门卫的检查与管理,并按指定地点停靠。第六条、拉运液化天然气的罐车在充装区门卫室前方的阻止带前停下,根据调度单进行入厂安检,进入充装区的车辆认真按照充装顺序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第八条、入厂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
2、车辆必须经特别批准后方可进入。第九条、小车及参观车辆不得进入厂区,经门卫登记后整齐停靠在办公楼前的停车位上。第十条、在厂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限速 5 公里、按指示路线行驶。第十一条、任何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厂区,按指定位置停放。第十三条、厂区内禁止鸣喇叭。第十四条、厂区内的特种车辆必须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禁止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第十五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除驾驶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载人。第十六条、 运输液氮的车辆严格按照充装LNG的车辆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第十七条、进入厂区道路施工区域,应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通过。第十八条、在厂区内行驶或装卸货物的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出现火灾、爆炸等情况下,应听从现场指挥按指定路线迅速撤离。第十九条、厂内行驶的任何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车,在道路狭窄的地方要小心驾驶,遇有人员时应主动避让,超长车辆倒车时要有人指挥,以防撞坏设备。第二十条、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