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统计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合理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数据、并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大量重复现象的数字特征,进行整理、加工、分析和推断,从而揭示各个时期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各级领导机关制定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工作决策,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起指导作用。一、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1事故统计报表规定(1)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1992 年 10 月 15 日,劳计字199274 号文件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对企业基层单位填报报表、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填报综合报表以及说明做出具体规定;(2)原劳动部办公厅
2、 1992 年 10 月 26 日,以劳办计字199221 号文下发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报表制度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 事故统计劳动部内各单位分工以及建立计算机报表系统等事项提出要求;(3)原劳动部办公厅 1993 年 9 月 17 日,以劳办发1993140 号文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统一的解答;(4) 原劳动部办公厅 1995 年 3 月 20 日, 以劳办发199571 号文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3、的通知 ,为尽快掌握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及时对全国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决定从 1995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2统计报表的填报(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劳办计字199221 号文附件 2 表 (表28) ,是企业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台帐使用的原始记录表,对发生的每起伤亡事故进行登记,并以此做为企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的依据;(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表号:劳安 1-1、1-2 表) ,为基层表“称为 A 表”,由企业安技部门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原始记录,编制统计月(年)报表。此表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单位填报,(是指经
4、济上、行政上独立的单位。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会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有独立的户头)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企业上报时限是在每月 3 日前、每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3) 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综合表一、二、三、四,表号:劳安综 11 表、12 表、13 表、14 表,称为“B1 表”) ,由非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 县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 依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 表”汇总上报。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5、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填报综合表报“B2 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劳动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B1、C 表) ,按规定时限向劳动部职安局上报(B1 表)伤亡事故统计报表;(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中的“C 表”,是各级劳动部门汇总非矿山和矿山表 (表二)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将本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r)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当月死亡事重伤数字,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于下月的 6 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等快速传递形式分别报告原劳动部职业安
6、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二、事故统计范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1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范围具体划分为五种经济类型。(1)全民所有制企业;(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劳动就业服务公司) ;(3)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4)其它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不同经济类型的紧密联营企业、独立核算的股份制企业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学校等所办的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 ;(5)私营企业。2非矿山企业统计报表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1)农业其中:农场;畜牧场;渔场。(2)工业采掘业:其中:木材及竹材采运;自来水生产、供应。制造业:除其中栏里已列出的 8 类行业外(金属冶炼、压延加工、炼焦、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物制品;化学工业;石油加工;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纺织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还包括以下各类行业:食品、饮料、饲料和烟草制造业;缝纫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美术品制造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煤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