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也需“说理”安监系统执行机关对“说理式”执法模式的认知程度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 “说理式执法”仅用于已确定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案件, 将“说理式执法”狭义理解为“说理式处罚”。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失之偏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也应是“说理式”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职责界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处罚三大类,而监督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最普遍、最常用。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面广量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参差不一,单靠安监部门的职权去压制,是不能解决
2、根本问题的,甚至还会带来负面影响。这样就需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运用“说理式”, 通过说理,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知识,使行政相对人知理、明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法律规定办事,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一、采取“说理式”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一是使行政相对人更加信服。安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生产安全,不愿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认为安监部门是吹毛求疵,夸大其词。解决这一问题,“说理式”执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把行政指导、教育规范和查处相结合,刚柔并济,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通过向行政相对人说清执法依据、理由,尽可能地说服行政相对人,从
3、而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 增进安监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良好合作, 使其明白“安全生产也是效益”的道理, 自觉地接受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其设定的义务, 使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二是使行政处罚更加有力。实施监督检查行为,有时是为了了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时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步骤;将说理贯穿于监督检查的过程,实际上是为做出行政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具体来讲,在现场检查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来由,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或当场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让相对人参与到监督检查的过程中
4、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可以有效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三是使安监队伍自身更加过硬。推行“说理式”监督检查,对于加强安监队伍自身建设是一个新的突破,是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有助于培养执法人员的证据适用和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有助于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作风建设,摒弃“生、冷、硬、横”的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进行说理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安监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安监部门文明公正的形象。二、运用“说理式”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一是隐患要查的准。监督检查的目
5、的是要发现问题,整改隐患,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如果不能帮助企业准确找出问题症结并采取有效方法切实加以解决,就是 “庸医看病”,容易引起企业反感。因此,监督检查切忌“蜻蜓点水”,检查前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检查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检查时要确保判断安全隐患的准确性,提出整改措施的科学性,从而增强安全检查的权威性。另外, 要坚决避免把检查当作目的,为检查而“检查”,要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既不夸大成绩,也不掩盖问题,使被检查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二是道理要说的清。要本着“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改变行政机关管理者的“官”念,树立平等的理念,通过监督检查,不失时机地采取因势利
6、导,循循善诱引导说服被监督者。检查时,说清楚检查目的、内容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文件。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分析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工作中发生或存在的一些典型案例, 理论联系实际, 来加强被监督者的认识,增强被监督者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检查结束后,要充分征询被检查单位对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可事后向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三是程序要过的细。监督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等程序性的要求,程序的忽略,往往会带来后期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在监督检查中引入“说理”,并不是说对检查结果进行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接受和处理结果的认同常常是通过对执法程序的过程感受来体现的,因此要在规范程序的同时进行告知、说理, 让行政相对人自始至终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同时将说理制度吸纳监督检查程序中去,使之成为安监人员的程序性义务和职责,以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和接受。三、提高“说理式”监督检查的重要途径一要有善于检查的底气。安全生产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目前安监人员的知识、能力、手段等诸多因素仍然缺乏,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企业生产技术逐步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