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了加强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管理,特制订“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第一条 施工现场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工作设专人负责。必须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坚决不准弄虚作假。第二条 根据建设部(2000)211 文件规定,确定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取样和送检范围。取样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第三条 严格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计划。第四条 砼、砂浆试块必须在搅拌或浇筑现场随机取样,制作过程由监理单位见证。试件上应注明施工部位、制作日期、强度等级、编号等内容。试块应采用合格试模制作。第五条 试块拆模后应进行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或者送到检测单位试验室养护。试块应注意保管,不得丢失。第六条 试块达到规定的养护时间,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应正确填写“试验委托单”,监理见证人员按规定签字。第七条 及时取回、保管好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试验报告单,并向工程技术负责人报告试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