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中扩建施工安全规定第一条 生产区域与基建区域应明显的隔离,基建扩建工程距生产设备、容器、管线 20 米内施工焊接时,应按厂检修动火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第二条 基建、扩建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施工手续,经厂长、机动工程处、生产车间、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具体落实了安全规定后方能进行施工。第三条 生产车间与基建、扩建工程单位双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第四条 基建、扩建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应遵守双方共同制定的安全规定,熟悉所在生产车间各种易燃、易爆等物料的性质,禁止乱动设备、管线、阀门等,以免引起事故。第五条 生产车间要给基建、扩建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搞好相互间的联系工作,遇放空、冲洗管线设备或处于事故状态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工作。第六条 扩建与生产管线碰头工作,必须在一切扩建动火施工工作结束后进行,每日施工前必须有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第七条 动火拆除旧有设备、容器、管线时,须经生产运行处统一安排进行。第八条 在施工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时,可经双方安全人员协商解决或由上级审核裁决。第九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环境时,应学习掌握气体防护知识,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阻碍厂区交通时,必须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挂上警告牌,夜间挂上安全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