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有关预案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
2、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四个等级。1.3.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特别重大)事件(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 40 天以上;(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 24 小时以上;(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 30 人以上;(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 300 人以上。1.3.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重大)事件(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 20 天以上、40 天一下;(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 2 万户以
3、上、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 24小时以上;(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 200 人以上、300 人以下。1.3.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较大)事件(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 1 万户以上、2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 24小时以上;(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 100 人以上、200 人以下。1.3.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一般)事件(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 5000 户以上、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 小时以上
4、;(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 3 人以下;(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天津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事故,还应同时按照天津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1.5 工作原则(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我
5、市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协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处置
6、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1.6 应急预案体系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专项应急预案、区县供水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组成。(1)市专项应急预案,即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本预案的子预案。(2)区县供水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3)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1.1 成立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或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2.2 办事机构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