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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70315 上传时间:2022-01-2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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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1 1 总则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吉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

2、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3)聚众阻挠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

3、性事件;(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2 2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

4、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 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4

5、)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

6、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3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1 县政府和各乡镇应设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涉及跨乡镇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筒称“县应急总指挥部”)。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指挥部,在县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3.1.1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县应急总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应参照县应急总指挥的模式组建。3.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2)确定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组织实施;(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5)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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