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
2、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XX 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
3、记和签字认可的。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XX 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 3 吨,雷管储存不超过 20000 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 2 吨)储存爆炸物品的;(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
4、之一者,由 XX 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 0 一 0 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