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6 号令) ,制定本规定。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按批复的安全专篇内容建成;2. 煤矿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已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已按规定完成联合试运转, 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 个月;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通过有资质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5.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已提交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办理程序1. 申请人按规定格式和数
2、量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2. 由政务受理中心进行要件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由政务受理中心转至有关业务处室;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根据初审情况可依法为申请人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3. 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定在 30 日内办理完毕;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处室审查发现问题,根据需要向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企业整改完成后,向主办处室递交问题整改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由主办处室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由政务受理中心制作不予
3、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4. 申请人可通过我局政府网站 (网 址 http:/ 或 电话(0371-63833771)查询审查结果,并凭规定手续到政务受理中心领取审查决定。三、应提交的材料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 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3. 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4.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5. 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 联合试运转报告;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8. 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9.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应实际情况的图纸;10. 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11. 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12. 其它需上报的资料。四、适用范围1.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负责审查的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 120 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 400 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 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