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 ,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本省行
2、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 10 分、5 分、3 分、1 分。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10 分:(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3、;(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5 分:(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
4、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5、,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3 分:(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五)
6、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1 分:(一)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 30 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10 分:(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5 分:(一)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 24 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