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脚手架的一般规定(1)脚手架应由持有特种作业证的工人,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搭设;经施工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挂上标牌,方可使用。(2)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每隔 6-7 根立杆处应设置支杆和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 60。(3)脚手架高度在 7m 以上及无法设置支杆时,竖向每隔 4m,横向每隔 7m必须与建、构筑物牢固连接;脚手架的外端与顶部应与建、构物多加几处牢固的连接点。(4)脚手架的外侧、斜道两侧、平台的周边应设置 1.O5m 高的栏杆和 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置立安全网;脚手架必须设置可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垂直爬梯和斜道,斜道上应有防滑条。料口、平台、通道上部应设天棚。(
2、5)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长期未用的脚手架,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必须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6)脚手架上架设的照明线必须有绝缘子或其他绝缘支撑;高度在 20 m 以上的,且不在避雷保护范围内的脚手架必须设立单独的避雷针,避雷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7)脚手板的铺设应满足:满铺、平稳、牢固、无探头板;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横杆;拐角(弯)处应交错搭接;搭接的长度应大于 2Ocm,与建、构筑物的立表面距离应小于 20cm; 脚手板铺设后应采取加固措施, 防止翘动或移位。(8)高度在 30m 以上的钢管脚手架和高度在 15m 以上的木、竹脚手架,应有专门的设计,才可以搭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