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物资检验管理制度1、目的为严把进货物资质量关,特制订本标准。2、管理要求2.1 凡供应部门采购的 A 类关键物资,应由经分承包方能力评审后的定点单位供货,不得更改,否则,检验员可拒检,如需更改,应重新进行分承包方能力的评定,2.2 进厂物资的检验,必须根据技术标准、图纸要求、订货合同、产品标准及国家标准等进行质量检验。(1)凡进厂的关键 A 类物资、专检员必须根据工厂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如本厂无检测手段,必须定期取样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2)对 B 类重要物资,必须有质保书及相关质量文件报质量部验证。(3)对 C 类一般物资,必须具备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报质量部验证。2.3 经验收合格后,专检人员必须签发检验合格单通知入库,并将供货单位质保单及理化检测报告一并存档备案。2.4 经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更不能用于生产,质检科应及时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供应部门作退货处理。2.5 原辅材料的代用、因用均由生产部、技术部、全质办及技术副总签署意见,方可使用,如不能代用或回用,则不准在生产中使用,需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2.6 专检人员需监督仓库管理人员做好不合格物资的隔离与处理工作,其工作结果要有记录。2.7 负责进厂物资检验的专检人员有权阻止库存失效、变质、锈蚀或过期而未复验的物资用于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