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1、为了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2、奖励(1)通过公司年终安全检查评比,对获安全生产优秀前二名的项目经理部(直属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视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单项奖,奖励额为:第一名的项目部(直属单位)奖励 2000 至 4000 元;第二名的奖励 1500 至 3000 元。(2)结合年终检查,对各项目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实绩考核,按安全管理总人数的 20%比例,评选公司安全先进工作者,并发给 200 元以上的奖金,以资鼓励。(3)各单位所得奖金,着重用于奖励本单
2、位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等直接参加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定责任的同志,不搞平均分配。3、处罚(1)对责任事故单位及主要领导人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对上等级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事故的单位, 对无故拖延事故报告的单位,根据情节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对设备未按规定检修,检验而造成事故的;未按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安全保护费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玩忽职守态度的;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
3、求和采取相应措施的;由于违章行为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责任事故单位处以 1000 元-50000 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单位罚款的 10%实施处罚。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情况的, 对一次死亡一人的事故项目部,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 2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二人的事故单位,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 4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三次及三人以上的事故单位,将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 1.5-3万元的罚款。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的单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 15%的比例予以罚款。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处罚, 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0%
4、30%执行罚款。(2)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检察院审定认可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 结案审批表 。(3)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当地保险部门认可的估损项目清单 。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承包风险金挂钩。5、奖惩执行(1)通过年终评比,获得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公布。根据评比情况以及奖励数,由公司财务部直接下拨给各得奖项目部。(2)个人奖励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发放。(3)对责任事故项目部及有关人员的罚款,待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安委会的处理意见,从事故项目部的财务行政经费中划拨,并入公司安全基金。(4)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所罚款,对拒付的单位将视情节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