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 (以下简称大桥) 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
2、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第五条 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第六条 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3、)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第八条 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4、,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第九条 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
5、域内施工作业;(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三)在规定的 VHF 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五)不得超载、超客;(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第十
6、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第十二条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 1000 总吨或主机功率588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第十三条 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第十四条 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十五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