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制度具体奖罚制度详见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制度第 1 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1)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着成绩的;(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的;(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2、奖金来源可在公司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第 2 条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 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 导致职业病的;(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修,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3、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4、公司必须贯彻本条例,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