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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78067 上传时间:2022-01-28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8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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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都称为爆破器材。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特别注意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建立爆破器材库,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严防炸药变质、自爆或被盗窃而导致重大事故。一、爆破器材的储存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器材库供应炸药,禁止从总库将炸药直接发放给爆破作业人员。矿区总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 3 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

2、过半年生产用量。井下爆破器材库存储的炸药为 3 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为 10 天生产用量。二、爆破器材的保管爆破器材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爆破器材是否受湿、受热或分解变质。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有效。防雷设施是否可靠。三、爆破器材的运输(1)同时运输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当遵守表 10-1 的规定,但雷管应当装在专用箱(盒、袋)内。(2)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炸药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的把钩工做好运输准备,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时间运输爆破器材。(3)护送人员一定要乘罐笼护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层罐笼只准搭乘两人。运输爆破器材的罐笼或吊桶里,除放炮员或护送员外,不准无关人员搭乘。同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四、爆破器材的销毁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销毁,应当经过库房保管员和试验人员的检验,不能把有效期作为惟一标准。经过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原因,以及计划销毁的地点和时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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