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单位与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第三条 工程分包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与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二章 对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第五条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 (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分包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过地方安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第六条 分包主管部门完成资质审查工作后,要将相关资质复印件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资质更新时提供更新后的资质。第三章 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管第七条 施工项目要积极推广架子队模式,对于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实行专业分包或工序分包,分包单位要认真履行对分包队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 (一)督促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二)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并监督贯彻
3、执行。 (三)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 (五)监督分包单位在施工生产中安全投入必须满足国家要求,并按国家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用具。(五) 督促分包队伍组织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开展包括 “班前五分钟”在内的安全活动,排查治理隐患。 (六)加强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第八条资质审查不合格而施工生产必须使用的分包单位,要纳入本单位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内部体系,进行直接管理。 (一)对于成建制分包单位,各单位和
4、项目部必须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分包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安全管理按第(七)执行。 (二)非成建制分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要完全纳入本单位和项目部安全生产内部体系,当作正式员工来管理。进行无差别化管理、组织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活动、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等。(三)不论是成建制还是非成建制分包单位,各单位和项目部都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第九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要按规定与分包队伍签订安全协议,以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单位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分包单位应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
5、技术措施的规定; (三)分包单位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防水、防爆等方面的规定; (四)对分包单位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履行的手续等要求; (七)分包单位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 (八)分包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如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的规定; (九)分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工程 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规定; (十)分包单位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职业禁忌症的规定。第四章 对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第十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和项目部员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第五章其它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或严重违章、管理混乱,或发生事故的,应终止合同,限期退场。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