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工作面拆拉、装运支架安全技术措施.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1832 上传时间:2022-01-3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7.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面拆拉、装运支架安全技术措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工作面拆拉、装运支架安全技术措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工作面拆拉、装运支架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拆拉、装运支架安全技术措施一、概述:93207 工作面即将拆除,根据矿会审要求,由我区拆除工作面 86 个支架,为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特编制此安全技术措施。二、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宗井建胡献召刘如军现场安全负责人:林永志张宜春吴鹏三、施工时间本措施有效期从审批完成开始至施工结束为止四、施工方法及技术要求1、按矿会审要求稳设所需的拆除、拉运设备,配齐所需工具(专用链接装置、马镫、三角经、滑轮等工具),确保设备稳固可靠,工具完好。2、拉运路线:93207 工作面93208 材料道里段。3、在工作面拆除之前,将风道内的三台支架使用工作面内的回柱

2、绞车及 93207 工作面下口保险硐内的回柱绞车装车运至93208 材料道里段。4、拆除、拉运支架前,在工作面稳设不低于两台 20T回柱绞车作为拉架、调架用,随拆支架进度及时挪移回柱绞车;上下出口各稳设一台 20T 回柱绞车,工作面回柱绞车采用“四压两戗”方式稳设。5、四压两戗要求:压戗柱使用 2.2m 或 2.5m 单体支柱打设,压柱垂直顶底板、戗柱与顶板成 6575夹角,压柱初撑力不低于 50KN,戗柱初撑力不低于 30KN,单体拴好防倒绳,并有防身柱和防护网,在打设单体柱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扶柱,单体支柱必须打在回柱绞车柱窝内,支柱上方带木帽,并在回柱绞车前方使用单体支柱配合金属菱形网

3、支设护身点柱。6、在 93207 小面内稳设一装车器,装车器使用螺丝对接并与轨道使用道夹板连接,连接螺丝必须上紧,装车时支架前端朝向溜头。7、在拆除 1#支架前,在工作面溜尾三角门处打设两个木垛,对出口三角门进行顶板支护,随着工作面拆除,在煤帮侧预留风沟时每隔 15m 打一木垛,木垛料可用旧道板支设。必要时可根据拆除过程中顶板压力变化,及时调整木垛间的距离,确保工作面拆除期间的通风。8、工作面拆除支架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拆除 2#支架前,先在 3#支架前梁上或专用起吊锚杆上,挂好 10T 滑轮作为回柱绞车经的生力点,将 2#支架拉出靠近煤帮,拆完后及时在老塘侧支设临时点柱不低于两排,每排走向

4、不低于 3 棵,倾向排距 800100mm,走向排距以钢丝绳排距支设,支设两排,回出两排,交替支设和回出。然后将 1#支架拉出,随后在 1#支架原位置支设点柱、托棚不低于两排或支设 1 个木垛。1#2#调正作为掩护支架用,而后依次从 3#支架向下拆除,每拆一架前,及时拉掩护支架,依次类推向下拆除。顶板破碎地段,拉完支架后,必须用单体液压支柱及时支设点柱或打托棚支护顶板,而后回出。9、支架拆除到下端头时,将 86#支架拆除拉出后,然后将沿空 1#(留巷侧)掩护支架拉出再将 2#掩护支架拉出,最后进行回料工作。10、掩护支架前梁与待拆除支架的顶梁间距不得超过300mm,待支架拆除后及时的把掩护支架

5、挪移到下一待拆支架顶梁处支护顶板,老塘侧支护应随即跟上,不得滞后;掩护支架与煤帮的距离大于 1000mm 时,及时支设安全点柱或托棚。11、装架时,用下口 20T 回柱机钩头使用专用链接装置连接在底座箱板上,开动回柱机将支架拉上装车器,并用单体辅助调正支架,支架使用四根22L80mm 的螺栓与平板车紧固。12、车辆装好后,使用 93208 材料道绞车勾头使用三角经(直径不小于主绳直径)、10T 马镫和支架连接,通过鸡心道运至93208 材料道。13、支架装车后及时清理浮煤杂物,支架工负责将装车支架的尾梁、立柱、侧护板、前探梁的千斤顶必须全部收紧,回落到位,支架宽度不得大于 1500mm,降柱后支架高度不得高于 1400mm。支架油管用铁丝捆扎好。14、现场若个别支架压死拉不动时,不能生拉硬拽,在支架底座箱下打眼放震动炮,浅打轻放,炮前警戒距离不小于 30m。15、拆除调整支架时,导向滑子生根在支架前梁上或专用起吊锚杆上,导向滑子生根时,使用 10 T 马镫或不低于 6 分绳头进行连接。16、拉运支架时,导向轮不低于 10T。五、安全技术措施:1、施工人员进入工地点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查,后工作”及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技术 > 矿山安全技术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