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 1 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 3 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 2 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 6 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200
2、,雷管不得超过 500 万发。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75,雷管不得超过25 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25。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个月的计划需要量。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 2 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 15时,必须有 2 个入口。(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 1.5,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 3 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 1。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
3、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 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 10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4、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 1 层爆炸材料箱。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第三百条 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3,雷管不得超过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 10 天的需要量。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 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m。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
5、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第三百零一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 200mm以上的垫木。(二)炸药不得超过 3t,雷管不得超过 1 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 25m 以外的地点。(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第三百零二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
6、要建筑物50m 以外加设横堤,或 250m 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 1 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 500kg。第三百零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20m。(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15m。(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 3 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 2m,断面积不得小于 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