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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火灾防治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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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6858 上传时间:2022-02-0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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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矿井火灾防治措施矿井火灾防治措施1、 一般性技术措施: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设置防火门;设置消防材料库;设置消防水池。(1)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井筒、平硐、各水平的连接处及进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 20 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和支护。(2) 进风井口和通风平硐口都要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3)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

2、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由矿长确定,并备有明细卡片,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及时补齐。(4)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 10O 米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胶带输送机的巷道中应每隔 50 米设置支管和阀门。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足量的水量。2、预防外因火灾的措施:预防明火、放炮引火、电气引火、摩擦生火。(1) 严格杜绝火源。严禁将烟和火带下井,更不许在井下吸烟与使用明火;地面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 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地面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并的距离不得小于 80 米;并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2) 井下和地面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206条的规定。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3) 按矿井瓦斯等级,使用规定的安全可靠的炸药和雷管,并严格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4) 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或防火花型。在必须使用某一种不防爆或防爆性能不好的仪表或设备时,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措施。(5)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火器材的存放地点3、预防内因火灾的措施: 合理布置巷道,采用合适的采煤法,封闭采空区等。(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2)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4)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 45 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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